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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、废除围堤的审核
    发布日期:2017-08-08   来源:水务局   作者:   摄影:  字体:    浏览次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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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事项名称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、废除围堤的审核
    设定依据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、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;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,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
    申请条件

    1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;

    2、不危害及影响现有工程安全和运行、影响河势稳定、妨碍行洪畅通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;

    3、替代工程已达到设计标准,能够充分发挥作用;

    4、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;

    办理材料

    1、建设项目申请书;2、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;3、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;4、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;5、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;6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(含图纸)及有关的初步设计方案;7、需要编制《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》的,出具其审查意见;8、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,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。

    办理机构 高陵区水务局
    办理地点 高陵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: 城区党务政务服务中心:高陵区鹿苑街办昭慧路奥韵华府二楼
  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:00-12:00 下午14:00-17:30(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)
    联系电话 029-86096561
    办理流程

    电话受理→快递送达(零上门)

   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延长15个工作日
    收费依据及标准

    不收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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